(2015)崇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灵芝与无锡大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灵芝,无锡大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赵灵芝,女,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代理人周勤(受赵灵芝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大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87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新(受无锡市康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无锡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灵芝诉被告无锡大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灵芝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灵芝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灵芝撤回起诉。诉讼费5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灵芝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辰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