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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东营市东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沿海,山东天领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许元晨,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东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法定代表人商沿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商沿海,男,汉族,1964年5月13日生,住山东省东营市。被执行人山东天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法定代表人常远征,经理。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沿海、山东天领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5)济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东营市东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沿海、山东天领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东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沿海、山东天领担保有限公司现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济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诚审判员  隋登科审判员  顾 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英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