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卢钰与朱明秋、历建春、姜斯伟、徐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钰,朱明秋,历建春,姜斯伟,徐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卢钰,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方红林业局。被执行人朱明秋,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虎林市。被执行人历建春,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方红林业局。被执行人姜斯伟,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虎林市。被执行人徐洪峰,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虎林市。本院依据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卢钰与被执行人朱明秋、历建春、姜斯伟、徐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斯伟与申请人卢钰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朱明秋、历建春、徐洪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5)红执字第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人卢钰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希奎审 判 员 吕洪明代理审判员 刘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