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超、张凤娇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超,张凤娇,张光雪,张玉保,张光美,王雅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0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超。被执行人张凤娇。被执行人张光雪。被执行人张玉保。被执行人张光美。被执行人王雅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超、张凤娇、张光雪、张玉保、张光美、王雅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超所有坐落于xxx市xxx街道xxx村的(1)渠道南土地xxx亩(具体土地四至:北至xxx、南至xxx、东至生产路、西至xxx);(2)渠道南土地xxx亩(具体土地四至:北至xxx、南至xxx、东至xxx、西至xxx)。二、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期间不得对财产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等。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