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关于纪东生、顾云林与李廷杰、程广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恢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东生,顾云林,李廷杰,程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纪东生。申请执行人顾云林。被执行人李廷杰。被执行人程广民。关于纪东生、顾云林与李廷杰、程广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围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围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朱立军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会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