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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关于纪东生、顾云林与李廷杰、程广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恢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东生,顾云林,李廷杰,程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纪东生。申请执行人顾云林。被执行人李廷杰。被执行人程广民。关于纪东生、顾云林与李廷杰、程广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围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围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朱立军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会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