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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吕广仁与于淑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广仁,于淑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1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广仁,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淑杰,无职业。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吕广仁与被上诉人于淑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吕广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吕广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于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