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刑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华、杜光浪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继章,王柏芬,张华,杜光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刑终7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继章。系被害人郑某的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柏芬。系被害人郑某的母亲。上述二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付磊、甘怀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华。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8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孟春梅,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光浪。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史南,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华、杜光浪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继章、王柏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苏中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继章、王柏芬,原审被告人张华、杜光浪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2月26日晚,被告人杜光浪与被害人郑某、王某在苏州市虎丘区国家环保产业园19号楼风影溜冰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遇到并纠集被告人张华至该溜冰场楼下欲教训对方。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张华持木棍对被害人郑某的头部等部位、被告人杜光浪持铁管对被害人王某的后背等部位进行殴打,致两被害人倒地受伤,后被害人郑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郑某入院记录、CT、手术记录等病历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监控录像及视听资料说明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甲、秦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华、杜光浪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华、杜光浪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系主犯。张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光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华、杜光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继章、王柏芬因被害人郑某死亡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丧葬费,合计人民币127448.77元。上诉人郑继章、王柏芬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民事部分判决赔偿的数额与上诉人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上诉人已垫付丧葬费11476元,应由二上诉人承担。张华上诉称,其受杜光浪指使殴打被害人,因一时冲动,失手致人死亡,主观上无杀死被害人故意,且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张华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结果具有过错,张华系激情犯罪,且系初犯、偶犯,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杜光浪上诉称,其无伤害郑某的主观故意,张华持棍殴打郑某头部的行为已超出其主观意愿,其客观上没有伤害郑某,且认罪悔罪,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杜光浪的辩护人辩护称,杜光浪未指使张华殴打被害人郑某,对杜光浪的量刑应考量其主观故意的程度,一审法院对杜光浪的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晚,上诉人杜光浪与被害人郑某(男,殁年17岁)、王某(男,时年17岁)在苏州市虎丘区国家环保产业园19号楼风影溜冰场因琐事发生纠纷,杜光浪即纠集上诉人张华欲教训对方。张华拿了一根木棍、杜光浪拿一根铁管至溜冰场楼下,后张华又强行将被害人郑某拉至溜冰场楼下。在溜冰场楼下绿化带附近,张华持木棍对郑某的头部等部位、杜光浪持铁管对王某的后背等部位进行殴打,致两被害人倒地受伤,后郑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系头部遭受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作出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枫桥街道环保产业园19幢东南侧绿化带,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同时在绿化带草丛中提取一根断裂木棍、在19幢南门入口处的台阶上提取血纸团等物。2、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张华、杜光浪进行了人身检查,并采集了相关DNA样本、指纹及双手掌纹。同时警方还提取王某、郑某父母的DNA备检。3、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苏公物鉴(法物)字[2015]1003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现场发现并提取的血纸团,检出被害人郑某的基因。4、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苏公物鉴(法物)字[2015]193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王柏芬、郑继章与死者郑某符合亲缘关系。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苏公物鉴(尸检)字[2015]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郑某系头部遭受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6、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26日晚,其和郑某到环保产业园里的溜冰场溜冰。21时许,郑某在溜冰时不小心摔倒,在他后面一穿黄色外套男子从他头上跨过去,郑某瞪了对方一眼,对方不知道对着郑某说了什么,然后就走了,溜冰场的老板看双方吵起来就让赶紧换鞋走。其和郑某在溜冰场换鞋,那个穿黄色外套的男的就走过来说:“你们很屌嘛”,边说边打其三四个耳光,其还了他一记耳光,那男的又继续打其,老板过来把那个男的赶走,其和郑某换好鞋一起离开。途中郑某被一个穿深色外套男子往楼下拉,其赶紧跟下去,看见之前那穿黄色外套的男子也在楼梯口,穿深色外套男子把郑某拉到楼梯口东面草丛边上,问:“刚才是谁打我弟弟。”其和郑某没说话,接着那个穿深色外套男子就开始打郑某,那穿黄色外套男子开始打其,对方每人手里都拿了根棍子,其和郑某都被打倒在地,其被打懵了。不知多久听见有人问“有事吗”,其没什么事情,但郑某一直躺在地上哼哼,也不说话,过了一会120救护车过来,其陪郑某去了医院。经辨认,被害人王某辨认出殴打郑某的人即张华。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26日20时30分许,其和小宝、秦景等四人一起到环保产业园的溜冰场玩。21时30分许,华子也过来玩,在溜冰场换鞋。这时有一穿蓝色外套的男孩溜冰时摔倒,小宝刚好从后面经过,就从那男孩头上跨过,对方就看了小宝一眼,小宝就对那个男的说:“看什么看,想打架啊?”那个男孩也没说什么,就从地上站起来了,小宝就直接离开溜冰区去换鞋了。其看小宝好像要闹事,就跟过去,小宝边换鞋边和华子讲:“别换了,我要揍那个男的。”华子从溜冰场里找到一棍子和一钢管,然后拿着东西下楼去等了。小宝换好鞋后那个穿蓝色外套的男孩和他一个朋友也从溜冰区出来准备换鞋,小宝就走过去对着那个穿蓝色外套的男孩扇了三四耳光,边扇还边骂脏话,对方没还手,接着小宝又对那个男孩边上的一个男的说:“你是他朋友是吧?”对方称是,小宝又上去扇那个男的一耳光,对方还了小宝一巴掌,小宝就要去揍那个男的,被其和张某拦住。张某让小宝不要在溜冰场闹事,小宝就叫那两个男孩下楼,接着他就下楼,其赶紧跟下去,小宝一直嚷着要弄死对方。过了一会华子上楼把那穿蓝色衣服的男孩从楼道里拽着出来,那个男孩的朋友也跟着出来了,华子把那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孩往东面的花坛拽,那个男孩的朋友阻止,华子就说:“敢动我兄弟,动他就是动我。”那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孩就一直说对不起,华子突然一棍子打在了那个穿蓝色衣服男孩的后脑勺上,紧接着又打了一棍在后脑勺,那个男孩就倒在地上不动了,华子拿的木棍也断了,华子还继续在打那个男孩。那个男孩的朋友往边上躲,躲的时候摔倒在花坛里,小宝用钢管抽那个倒在花坛里的男孩,抽了十多下,打在男孩的胳膊和背上,头上也打了几下,那个男孩双手抱头蜷缩在地上。同时华子在用木棍打那个穿蓝色外套的男孩。后来张某下来把小宝拉开,小宝不听劝又上去打那个男孩四五下才停手,华子也停手了,之后华子和小宝两个人就跑了。其赶紧看那个被小宝打的男孩过了一会自己站起来了,好像胳膊被打伤了,而另外那个穿蓝色外套的男孩脸朝下躺在地上一动不动,鼻子流血了,后脑勺有很大一个包,之后张某就报警了。经辨认,证人李某甲辨认出小宝即杜光浪;华子即张华;王某即被小宝打的穿灰白格子衣服的男孩。8、证人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26日21时许,其和李某甲、小宝等人在溜冰场玩,有个穿蓝色外套的男孩溜冰时摔倒,小宝刚好从后面经过,从那个男的头上跨过去了,对方看了小宝一眼。这时华子也来溜冰场了,正在换鞋,小宝就过去找华子,对华子说:“走,下去打架。”华子就下楼了,手里还拿了根木棍。小宝在换鞋时,那个穿蓝色外套的男孩和他的朋友从溜冰场出来准备换鞋,小宝扇了穿蓝色外套男孩两三个耳光,对方没说话也没还手,小宝又扇了另一男孩一个耳光,对方还了小宝一个耳光。其换好鞋到楼下时,看见小宝用钢管打对方矮个子男孩,矮个子男子被打的蹲在路边的草丛里抱着头。华子在用木棍打那穿蓝色外套的高个男孩,其看见华子用木棍朝那个高个男孩的后脑勺打了一下,那高个男孩就被打倒在地上。后小宝和华子离开了现场,高个男子躺在地上不动,鼻子出血,叫他没有反应。经辨认,其辨认出小宝即杜光浪,华子即张华。9、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26日21时50分许,其在风影溜冰场上班时,见张华手拿一根桌球棍在门口指着两个小伙子,其把棍子夺过来扔在一边,把张华赶了出去。杜光浪也过来跟两个小伙子吵架,说“没长眼睛”之类的话,其见状把杜光浪也赶走了。其问那两个小伙子怎么回事,说是那溜冰时摔倒了,互相瞪了眼,后来就发生了争执。不久,其听到楼道里有吵闹的声音,就跑到楼下,看见张华和杜光浪在跟那两个小伙子吵架,杜光浪先用棍子打对方一个穿灰上衣的小伙子,把对方打倒在草丛里。张华也用脚把另一个穿蓝色外套的小伙子踹倒,还用木棍打对方头部。其上去拉架,把张华手里的木棍抢了下来,扔到围墙边。之后其又去拉杜光浪,后来张华和杜光浪又打那两个小伙子,其就报警了。当时其怕他们继续打对方,就把抢下的木棍和钢管扔在旁边的树林里去了,后来去找过,没有找到。张华使用的木棍是从其溜冰场拿的。当天张华穿蓝色外套,杜光浪穿黄色外套。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害人郑某就是在草丛被打的穿蓝色外套的男子。1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6日晚上,有个小伙子和两个男孩吵架的,后来那个小伙子把那两个男孩打了。打完后,张某让其到楼下找打人棍子,并把棍子扔掉。其在小树丛中找到一根弯的空心铁棍,直径两三公分,长约四十公分,把铁棍扔到围墙外面。11、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7日6时许,其男友张华打其电话,让其到马涧去。见面后,张华说自己打人了。其问他把谁给打了,他说不认识对方,朝对方的太阳穴和后脑部位打的,下手挺重的,对方倒地不动了。12、证人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26日21时许,张华和另一男子来其宿舍,张华喝了酒。张华说他打人了,打得挺严重的。另一个男子也说打人了。之后张华向其借了20块钱,就走了。13、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6日22时许,有两个男的来宿舍找惠某。其听到那两个人说刚才他们打架了,二打二,对方其中一个被打的爬不起来,一个还能坐起来。其中一个人说今天让家里打点钱过来。不久,那两个男的就走了。14、证人郑继章、王柏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子郑某是泸州电大的大专学生,2014年11月按照学校组织到苏州实习的,2015年2月27日其接到学校电话才知道儿子出事了。二人对被害人郑某的尸体照片进行了辨认。15、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张华、杜光浪被抓获归案的情况。16、调取证据清单及郑某入院记录、CT、手术记录等病历资料,证明被害人郑某的伤势及抢救情况。1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张华处扣押手机一部,从该手机中提取到15151456934号码的短信“华子注意点,现在这边一死一伤”。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资料等,证明上诉人张华、杜光浪及被害人郑某、王某的身份信息。1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张华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8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监控录像及视听资料说明书,证明2015年2月26日21时30分许,张华、杜光浪在环保产业园风影溜冰场楼下殴打王某、郑某的部分过程,及打完架后二人去了环保产业园21幢2楼209室的情况。21、上诉人张华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26日17时许,其下班后和“小宝”、张某等人吃饭,还喝了白酒。其回到住处,又喝了些黄酒。后其到了环保产业园的风影溜冰场,换鞋时,“小宝”过来对其说“华子,换鞋,跟我下去。”其问他怎么了,他说自己被人打了。其问是谁,小宝指了指溜冰场里的两个男的,意思是说他吃亏了,叫其一起打他们。其在下楼前在溜冰场门口的墙角处拿了一根木棍,到了楼下,其把木棍先放在一边的草丛里。过了一会,对方那两名男子下来了,其用拳头打了对方个子高的男子。小宝看其动手了,也跟着一起上去打,对方个子高的男子还手,其就拿起之前放在的树丛里的木棍,朝对方个子高的男子的脖子、头的正面、后脑勺、后背挥舞,打了几下,他被打得蹲在地上,其喝了酒下手没感觉,个子高的男子鼻子流血了,被其打倒在地。个子高的男子躲的时候,其还朝树丛里个子矮的男子肩膀上打了一棍。不久,张某出来拉架,把棍子夺过去,并称再打他就报警了。这时那个高个子的男子就突然趴在地上不动了,其害怕了就跑了,小宝也跟着其一起跑了。之后,其和小宝去了“老惠”住处,借了20块钱后离开。第二天,其和小宝分开,准备乘火车回家,中午12时许,收到小宝发的消息“华子,你注意点,一死一伤。”之后,在等车的时候其被抓获。辨认笔录,证明张华辨认出杜光浪即“小宝”,惠某就是“老惠”。张华并指认出与对方两个男子发生争吵的地点;与对方两个男子打架的地点;丢弃打人用的木棍的地点。22、上诉人杜光浪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26日晚,其和张华、张某一起吃了晚饭,共喝了两瓶白酒。饭后其带女友李某甲到环保产业园溜冰。溜冰时,有一穿蓝衣服的小伙子摔倒,其跟在他后面,从他身上跳过去,对方盯着其看,其就和对方发生了争吵,对方从地上爬起来,其看他这个动作,就问他:“你想干什么?走,换鞋,出去。”就是想出去揍对方。刚到换鞋处,张华正在穿溜冰鞋,其就跟张华讲:“有人想打我。”张华听到后立即脱掉溜冰鞋,换上自己的鞋子,走出溜冰场问谁要打其。其指了对方那个穿蓝衣服的人,张华要冲上去打对方,其立即拦住他,说:“不要在溜冰场里打,有事到楼下说。”然后张华就在边上等其换鞋,其在换鞋时走到对方穿蓝衣服的小伙子面前,用手在对方脸上拍了两下,说:“有事情我们到楼下去解决”。这时对方一个穿黑衣服的朋友也在换鞋,于是其问他:“你是他(指穿蓝衣服的人)朋友是吧?”对方称是,态度很冲,其比较生气,也在他脸上拍了两下,说:“怎么,你想干我啊?”对方直接甩了其一耳光。当时其女朋友也在场,其觉得很没有面子,叫他们下去。后来其换好鞋跟张华讲,其又被别人打了一耳光,张华问其是不是刚才那个人,其说是刚才那人的朋友,穿黑衣服的,张华一听就要冲进去打对方,其说不要在溜冰场里打,到外面说。之后其二人下楼等对方,下楼前其在溜冰场里找了一根长五十几公分的钢管往外面走。走到溜冰场门口看到张华手里也拿了一根直径四五公分、长五六十公分的木棍。其走到环保产业园东门口的保安室那边等对方过来,结果对方下来后,张华已经在跟对方两名男子争吵了。于是其就跑过去,见张华拿着木棍朝那个穿蓝衣服的男子头部及后脑勺的位置打,打了好多下。其用钢管打那个穿黑衣服的男子,朝对方肩膀上打了一棍,对方跑进了草丛,没跑几步就被其追上了,对方双手抱头蹲在地上,其用钢管朝他背上、头上打。其打了三分钟左右被张某拉开,并被女朋友抱住。其看到被张华打的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鼻子流血了,已经不清醒了。其和张华离开现场后,就去了环保产业园老惠那借钱。第二天8时许,其和张华分开了,当天下午其给张华发信息,让他注意点,对方一死一伤。辨认笔录,证明杜光浪辨认出王某就是对方穿黑衣服被其打的男子;惠某就是老惠。杜光浪并指认出与对方两名男子发生矛盾的地点;打对方耳光的地点;拿钢管的地点;张华殴打对方的地点;其殴打对方的地点;张某扔钢管的地方。另查明,上诉人郑继章、王柏芬系被害人郑某的父母。被害人郑某于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3月10日入院治疗,郑继章、王柏芬为此花费医疗费82201.27元,后郑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有郑继章、王柏芬的身份证、户口本,苏州市高新区人民医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实习协议,DNA检验报告,各项支出的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证据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郑继章、王柏芬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民事部分判决赔偿的数额与被害人亲属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上诉人已垫付丧葬费11476元,应由二上诉人承担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一审法院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医疗费82201.27元、丧葬费30891.5元,并酌情支持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共计1356元,住宿费5000元,交通费8000元,判决赔偿共计127448.77元,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已垫付丧葬费11476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丧葬费数额已包含其中。故该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不能成立。关于张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结果具有过错,张华系激情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杜光浪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在被害人欲离开时,杜光浪仍好勇斗狠,纠集张华殴打被害人,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并无过错。张华在受杜光浪纠集后,当即欲与对方打斗,后因被他人阻止而转至溜冰场楼下,并在此期间准备了木棍作为打斗工具,张华行为与激情犯罪的行为特征不符,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张华及辩护人提出的张华受杜光浪指使殴打被害人,主观上无杀死被害人故意,且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张华持木棍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等部位,导致郑某颅骨多处骨折,最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其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当庭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对其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杜光浪及其辩护人提出杜光浪未指使张华殴打被害人郑某,一审法院对杜光浪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杜光浪在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后,即纠集张华参与殴打被害人,在打斗过程中,其目睹张华持木棍击打被害人郑某头部等部位,亦未进行有效阻止,其与张华系共同犯罪,应对致被害人郑某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对其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光浪纠集上诉人张华,持棍棒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上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诉人杜光浪、张华给上诉人郑继章、王柏芬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于法有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巍审 判 员 支养民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金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