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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昆山和得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和得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和得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昆山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和得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4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为669元,由上诉人昆山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代理审判员  姚 望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