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1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魏秀莲与李海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秀莲,李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1288-4号申请执行人魏秀莲被执行人李海柱申请执行人魏秀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海柱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开执字第1288号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海柱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八方小区D区二组团D2-4栋XXXX室(权证号为XX**)的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魏秀莲与被执行人李海柱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海柱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魏秀莲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海柱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八方小区D区二组团D2-4栋XXXX室(权证号为XX**)房屋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余志顺执行员 邓 平执行员 史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