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蔡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蔡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6民初2169号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5号云居公寓1号楼1单元103室。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三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蔡伦。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商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靳三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诉称,其自2012年10月起为红桥区明华里���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平方米0.5元,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元。被告系该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8.88平方米,每月应缴纳物业费为44.44元。自2013年1月至2016年3月,被告共计欠缴物业费1733.16元。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1733.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蔡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有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被告系本市红桥区明华里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业主。2012年10月25日,天津市红桥区明华里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标准为四级,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5元,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元,由业主于每月15日前交纳。此后,由于业主委员会解散,原告于2014年10月与天津市红桥区明华里小区居委会续签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2015年10月,原告再次与天津市红桥区明华里小区居委会续签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至2018年10月18日止;两份合同对于所约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均与第一份合同一致。被告的住宅在上述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范围之内,建筑面积为88.88平方米,每月应交纳物业管理费为44.44元,自2013年1月至2016年3月,被告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累计拖欠1733.1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所出具的依次与明华里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明华里小区居委会签订的三份《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均合法有效,对明华里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基本履行了应尽义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物业服务费1733.16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蔡伦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2013年1月至2016年3月物业服务费1733.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蔡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商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