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大石桥市金和耐火材料厂、徐金和、李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辉,大石桥市金和耐火材料厂,徐金和,李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2民初1406号原告李光辉,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张武先,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石桥市金和耐火材料厂(下称第一被告)。负责人徐金和,经理。被告徐金和(下称第二被告),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李丽英(下称第三被告),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李光辉与被告大石桥市金和耐火材料厂、徐金和、李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光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武先,被告李丽英到庭参加诉讼,大石桥市金和耐火材料厂与被告徐金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光辉诉称,第一被告是第二、三被告投资经营的企业,第二、三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家因经营需要资金,2014年度从原告家中共借款600万元,约定月息1.5分/元。2014年3月18日借款100万元,2014年7月6日借款500万元,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口头约定按月付息,原告家用钱随时要随时还。借款后,被告先后向原告及家人支付了本息共计200万元(其中100万元利息,100万元本金),现原告家中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索要,被告以资金暂时周转不开为由拖欠至今不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清偿原告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直到本息付清为止,并由被告承担被告诉讼费用。被告大石桥市金和耐火材料厂未作答辩。被告徐金和未作答辩。被告李丽英辩称,原告所述这些情况我都不知道,等徐金和回来后让他到法庭说一下具体情况,此外,因为别的公司欠我们很多钱,要不回来,所以没有按还款计划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徐金和与被告李丽英系夫妻关系。2014年度被告从原告家中共借款600万元并分别于2014年3月18日、2014年7月6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两份。其中2014年3月18日借款10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息0.015元计算,一年利息18万元,借款人为徐金和、大石桥市金和耐火材料厂并加盖被告大石桥市金和耐火材料厂财务专用章。2014年7月6日借款500万元,利息按月息0.015元计算,借款人为大石桥市金和耐火材料厂并加盖被告大石桥市金和耐火材料厂财务专用章。借款后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于2015年2月9日偿还30万元,于2015年7月16日偿还20万元,于2015年11月26日偿还利息100万元。2015年12月28日,三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一份,对还款本息、时间、违约责任均做出了约定,其中约定:1、2016年1月26日之前,承诺人还李光辉家150万元本金,并同时结清该150万元从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1月26日的利息15万元。及当期还款165万元。2、2016年5月6日之前,承诺人还李光辉家150万元本金,并同时结清150万元从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5月6日的利息22.5万元。及当期还款172.5万元。3、2016年7月6日前,承诺人一次性还清剩余的200万元借款本金及从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7月6日的利息36万元。即当期还款236万元。4、承诺人如逾期还款,按当期应还款额日千分之一向李光辉支付违约金。承诺人:徐金和、李丽英,2015年12月28日,并加盖大石桥市金和耐火材料厂公章。另查,被告大石桥市金和耐火材料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徐金和。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举证借据两份、《还款计划承诺书》一份、企业工商信息表等材料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审查、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还款计划承诺书》为证,被告大石桥市金和耐火材料厂与被告徐金和不予答辩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据中载明的月息0.015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对原告主张的500万元本金自2015年7月6日起的利息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金和与被告李丽英系夫妻关系,且被告李丽英亦在《还款计划承诺书》上确认签字,因此该债务也应由被告李丽英共同偿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石桥市金和耐火材料厂、徐金和、李丽英共同偿还原告李光辉借款500万元并按月息1.5分计算给付该款自2015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利息。上列给付义务,限被告大石桥市金和耐火材料厂、徐金和、李丽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给付,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51,800.00元,由被告大石桥市金和耐火材料厂、徐金和、李丽英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东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汪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斯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