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江市元盛冶金铸造有限公司与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元盛冶金铸造有限公司,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071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元盛冶金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石多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同富,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元盛冶金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苏中商终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元盛冶金铸造有限公司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加工款63959.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50元,并承担执行费868元。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除厂房和土地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终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