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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朴泰益与陈连吉、何贵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泰益,陈连吉,何贵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5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朴泰益,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陈连吉,住龙井市。被执行人何贵荣,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朴泰益与被执行人陈连吉、何贵荣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连吉、何贵荣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朴泰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程连吉、何贵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朴泰益与被执行人陈连吉、何贵荣自愿达成待秋收后还款的协议。经申请执行人朴泰益同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5执字第94号执行案件对(2015)龙民二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敬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