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商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蒋翠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蒋翠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爱商初字第232-3号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杰,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翠梅,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爱商初字第232-1号、第23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蒋翠梅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权证号XX,房产图号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仓储房屋及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产权证号XX,房产图号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私有房屋的产籍,并查封了担保人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海林房权证中字第**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产籍。现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蒋翠梅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权证号XX,房产图号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仓储房屋产籍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蒋翠梅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产权证号XX,房产图号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私有房屋产籍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海林房权证中字第**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产籍的查封。审 判 长 郭红波审 判 员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黄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