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松祥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松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417号罪犯张松祥。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静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松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松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松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松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松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