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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绪龙与亓志亮、张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绪龙,亓志亮,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李绪龙。被执行人亓志亮。被执行人张燕。上列当事人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3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于德海、周热华名下被执行人亓志亮所有的位于安丘市青云郡小区第A-10栋东1单元202号(安丘市房产管理中心楼房预售登记号为:2011年010087号)项下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士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