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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伟军与孙年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军,孙年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军。被执行人孙年双。申请执行人刘伟军与被执行人孙年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莲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570元,执行费6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莲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顺斌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逢欢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