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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尉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李振州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李振州,毋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尉执字第00084号被执行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法定代表人毋尚梅。被执行人李振州,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毋尚梅,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李振州、毋尚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本院)的[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国、崔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