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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志清与施广献、北海奇珠集团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清,施广献,北海奇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341号原告:谢志清,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委托代理人:张湘东,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济平,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广献,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代理人:许修斌,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海奇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山口镇两广市场。法定代表人:郑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其艺,广西圆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清诉被告施广献、北海奇珠集团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另向他人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清撤回对被告施广献、北海奇珠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谢志清负担。审 判 长  梁恩铭审 判 员  黄思奇人民陪审员  陈柱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国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