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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33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王永先、杨正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先,杨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33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永先,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江西大余人,被执行人:杨正杰,男,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大余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王永先与杨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民二初5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5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现因“四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蔡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