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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杜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352号原告杜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子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