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杜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352号原告杜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子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