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朱春燕、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朱春燕,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54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汉口建设大道747号。负责人徐晓华,行长。被告朱春燕。被告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法定代表人李炳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朱春燕、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18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合计1498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本院)。审 判 长 余文庆人民陪审员 梅香兰人民陪审员 罗文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光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