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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应显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应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776号罪犯周应显,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温鹿少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应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1月20日以(2013)浙温刑终字第14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应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应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应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应显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至2022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姚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