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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李绍连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9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绍连,男,1953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长水,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李绍连因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行终字第16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验。本案中,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常青新村二期G5#住宅楼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核验。《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一)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二)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三)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四)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本案在案证据证明,经核验的本案住宅楼工程建设情况与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一致,符合规定的验收要求。二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