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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7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唐明川与巴州创业联合养殖专业合作社、李开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川,巴州创业联合养殖专业合作社,李开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7民初401号原告唐明川,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告巴州创业联合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李开平,男,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原告唐明川诉被告巴州创业联合养殖专业合作社、李开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明川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明川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明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唐明川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秦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