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三执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平易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与唐山智科制版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易印刷技术有限公司,唐山智科制版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三执字第01061号申请执行人平易印刷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鲲水,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智科制版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易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智科制版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易印刷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