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先树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执异11号异议人(第三人):李先树。异议人李先树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所提异议不予立案处理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李先树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李先树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先树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江审判员 陈居山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