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罗肖与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肖,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罗肖,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肖爱平,(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龙华,该××董事长。关于罗肖诉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肖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罗肖支付经济补偿金18,422.20元、医疗补助费22,106.64元、病假工资差额3,569.45元;2、协助申请执行人罗肖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3、向申请执行人罗肖支付从2016年4月4日起计算到2016年4月18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5.76元;4、承担执行费561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华超运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775.0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增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