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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342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孙延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方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