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16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葛历历与莫艾娜、杜时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历历,莫艾娜,杜时欣,赵鑫川,胡楚凯,郭忠良,赵海峰,浙江森博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638-2号原告:葛历历。委托代理人:翁伟佳,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艾娜。被告杜时欣。被告赵鑫川。被告胡楚凯。被告郭忠良。被告赵海峰。被告浙江森博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潜川镇七坑村。法定代表人郑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历历诉被告莫艾娜、杜时欣、赵鑫川、胡楚凯、郭忠良、赵海峰、浙江森博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历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葛历历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