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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中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庆蜀与陈德琴、四川宏声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蜀,四川宏声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民初字第42号原告(申请执行人)张庆蜀,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汤堂美,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执行案件案外人)陈德琴,女,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邓永武,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系陈德琴丈夫。委托代理人刘毅,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被执行人)四川宏声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西安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杨爱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伟,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请执行人)张庆蜀与被告(执行案件案外人)陈德琴、被告(被执行人)四川宏声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庆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4元,减半收取为5967元,由原告张庆蜀承担。审 判 长  钟 欣代理审判员  杨璐璘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