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其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其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269号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98号华贵沁园春1幢负2-7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8097-6。法定代表人:程洪,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谭其贤,女,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其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