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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成都旺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旺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旺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新华路6组。法定代表人:谭进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志强,四川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新市镇松树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王明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6)川2081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7679元至简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