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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薛为臣与李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为臣,李纪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341号原告薛为臣,居民。被告李纪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为臣与被告李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为臣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为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大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丰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