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宋小明与被告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陈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明,陈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13号原告宋小明。委托代理人钱宝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晶,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义彬。原告宋小明与被告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陈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时将胡成清列为共同被告,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胡成清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等法律文书。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扬胡成清的诉讼,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小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晶、被告陈义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22日,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胡成清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答应尽快偿还。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250000元直接汇至胡成清的银行卡账户,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胡成清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上述借款事实,并由被告陈义彬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诉讼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陈义彬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义彬辩称:借贷双方以请吃饭为名,骗我在借条上签字。我不认识原告,我在借条上签字,充其量是见证人,不是担保人。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是借款人,公司的资产可以用于还款。被告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下列案件事实:2015年8月22日,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胡成清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宋小明人民币贰拾五万元整,现金以打卡方式。借款人:胡成清(加盖“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印章)。担保人:陈义彬)。当日,宋小明通过姜堰农商行向胡成清转账250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转账凭条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与被告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及胡成清。以及陈义彬之间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被告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未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陈义彬为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胡成清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依法应对被告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胡成清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义彬辩称借贷双方互相串通、骗取担保,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小明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6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陈义彬对被告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追偿。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6820元,由被告扬州米童奇教玩具有限公司、陈义彬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审 判 长 赵东平人民陪审员 董 杰人民陪审员 杜冬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蕙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