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佑华与王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28号原告黄佑华;高发巧;袁宇顺;袁宇欣与被告王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金武民初字第0095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佑华;高发巧;袁宇顺;袁宇欣于2016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瑞龙支付执行款4336.9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佑华;高发巧;袁宇顺;袁宇欣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