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执字第5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太原益海口福油脂销售有限公司与山西乐百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益海口福油脂销售有限公司,山西乐百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531-2号申请执行人太原益海口福油脂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建设北路221号4幢。法定代表人苏志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乐百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河湾路75号融田绿洲1号楼负一层至四层。法定代表人裴珊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杏商初字第0014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查封了担保人秦艳萍名下的位于寇庄西路18号2单元9号(房权证并字第××号)。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秦艳萍名下的位于寇庄西路18号2单元9号(房权证并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跃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