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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利辛县XX全钢材批发与安徽凯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XX全钢材批发,安徽凯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XX全钢材批发,地址: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猪腰庄,组织机构代码:L3554886-1。负责人:XX全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凯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北、松林路芙蓉公寓。法定代表人:童宗寅,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寅生,男,1990年出生,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广夏路。本院在执行利辛县XX全钢材批发与安徽凯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二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