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00399号原告马XX,男。被告朱XX,男。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欠款。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欠款1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即2015年4月16日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欠款,现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未按约定及时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依法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被告逾期还款的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XX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7日开始计算,利息标准为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