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行审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海涛、王丽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海涛,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2行审第78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政法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荣主任。被执行人王海涛。被执行人王丽。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人口征决字(2015)第000102号征收决定书中社会抚养费149178元及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王海涛、王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荥人口征决字(2015)第000102号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荥人口征决字(2015)第000102号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213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恒审判员 张万青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