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2016)1295号谭晓玲诉黑龙江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晓玲,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295号原告谭晓玲,住肇东市。被告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秋,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晓玲诉被告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晓玲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晓玲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谭晓玲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