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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柯昌平与十堰帅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昌平,十堰帅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财保68号申请人柯昌平。被申请人十堰帅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汽配城。法定代表人谢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梅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柯昌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5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十堰帅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柯昌平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被申请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此笔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十堰帅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被申请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现被申请人经营状况恶化,对有效资产正准备处置,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特申请对被申请人十堰帅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柯昌平自愿用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柯昌平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十堰帅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柯昌平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