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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维海诉被告巢思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海,巢思奇,刘维海,巢思奇,刘维海,巢思奇,刘维海,巢思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641号原告刘维海,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董春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巢思奇,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个体业户,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海与被告巢思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雅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