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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粤0205刑初53号被告人卢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刑初5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瑜,女,汉族,高中文化,户籍住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凌晨1时45分,被告人卢瑜酒后驾驶粤FXC9**小轿车从曲江区马坝镇往韶关市区方向行驶,行至马坝大道彩虹门门口路段时,与梁全岭驾驶的粤FV05**重型半牵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卢瑜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11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梁某岭的证言,被告人卢瑜的供述与辩解,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北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416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瑜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