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曾留香与天长市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留香,天长市中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61号申请执行人:曾留香。被执行人:天长市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冶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培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曾留香与天长市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21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曾留香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43593元,未执行标的13435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长市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欠债很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21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