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八层4、5、6、7A室。法定代表人陈明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尹飞,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19号中汽零大厦二十层。法定代表人张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祥,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钓鱼台美高梅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委托代理人苗菁、尹飞,被告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文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钓鱼台美高梅公司诉称,钓鱼台国宾馆原为皇家园林,1959年建馆,由外交部下属单位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管理,系中国国家领导人从事重要国事和外交活动的最高规格接待场所之一,用于接待来访的各国元首及政要。“钓鱼台”也由此享誉国内外,成为代表国家形象的特殊建筑。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先后就“钓鱼台”向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全类商标注册,包括在36类的第857806号,37类的第4557574号,第845879号等“钓鱼台”商标,其注册的第769009号“钓鱼台”商标还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系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于2007年参与成立的合资公司,得到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的“钓鱼台”商标授权使用许可,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对侵犯“钓鱼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后其发现被告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钓鱼台”命名其开发并销售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的商品住宅,在其对外宣传及销售过程中,使用“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简、繁体)标识,并刻意以“皇家”、“皇家血脉”、“本纪”等作为宣传噱头,甚至公然使用与钓鱼台国宾馆建筑名称“芳菲苑”几乎一样的“芳菲院”作为楼盘名称宣传,以误导公众、攀附钓鱼台国宾馆,并已借此销售出了大量商品住宅。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以及外交部钓鱼台国宾馆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1、停止侵权,停止使用“钓鱼台”作为楼盘名并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变更;2、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3、赔偿其为维权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4160元。钓鱼台美高梅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第857806、4557574、845879、769009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商标异议裁定书、授权使用书、授权书,以上证明涉案四个商标主要注册于第三十六类、三十七类,涵盖房地产建筑、销售,其中的第769009号商标曾经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已将包括涉案四个商标在内所有的涉及“钓鱼台”品牌和注册商标授权给了钓鱼台美高梅公司使用,并授权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可以自身名义对侵犯“钓鱼台”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证据2、(2015)苏相证民内字第2216、2217、2301号公证书,以上证明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在广告宣传、销售中突出使用“钓鱼台”简、繁体字样,在其楼盘广告上除使用“钓鱼台”简、繁体外还对其二期楼盘以“芳菲院”的名称进行宣传并突出使用,而芳菲苑系钓鱼台国宾馆内楼宇名称,故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其侵权的故意与恶意明显;证据3、照片两张,证明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在其使用的抽纸盒上使用上“姑苏钓鱼台”繁、体字样以及“古今几人能坐钓鱼台”的文字,证明其侵权行为涵盖了各个方面;证据4、芳菲苑图及宣传册页,来源于钓鱼台国宾馆网站,证明“芳菲苑”系钓鱼台国宾馆内的楼宇名称;证据5、(2015)苏相证民内字第2816号公证书,证明芳菲苑系钓鱼台国宾馆内楼宇名称,该楼宇一直是国家领导人会见重要外宾进行外交国事会议的重要场所且知名度较高;证据6、法律服务协议及已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发票10万元,证明其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证据7、公证费发票三张,合计金额为4160元,证明其为本案所支出的公证费。被告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辩称,1、钓鱼台美高梅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涉案商标权不包括房地产,涉案商标持有人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只是国家事业单位,其服务内容只在饭店和餐饮等的服务项目上,从未经营过房地产开发,也未在房地产开发领域进行过宣传和使用。2、其使用的“姑苏钓鱼台别墅”与涉案“钓鱼台”商标从字形、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有显著区别,未误导公众也未造成公众混淆;“钓鱼台”是一种常见的垂钓场所名称,其商标权人不能对该文字或名称享有当然的垄断权。3、其使用“姑苏钓鱼台别墅”是基于当地的历史文化,前面冠以“姑苏”代表苏州,开发的项目为别墅,项目的位置就在钓鱼台××××号;且其开发项目的价值是由开发商的品牌、项目位置、物业管理水平等因素决定,和楼盘名称没有任何关系。综上,其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错,也没有侵权的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的诉讼请求。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苏地名字(2012)17号及渭政发(2012)18号文件;证据2、关于申请“钓鱼台别墅”公安编号的批复;证据3、苏地名字(2012)42号文件;证据1-3证明“姑苏钓鱼台别墅”是结合项目位置所在的道路的名称命名,且获得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可以合法使用;钓鱼台路的名称也是政府根据当地群众及游客习惯,提供在此旅游、休闲,垂钓的形式,道路沿线建设有“钓鱼台”供游人垂钓憩息;证据4、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2010年至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其开发的“姑苏钓鱼台别墅”一直在亏损状态,“钓鱼台”三个字的使用跟房地产的盈利或亏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房地产开发的价值在于开发商的品牌、地段以及物业管理的水平。对原告钓鱼台美高梅公司举证证据1至7,被告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2、5、6、7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1中授权的商标类别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故钓鱼台美高梅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行使诉权,证据2三份公证书不能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其属于合理使用“钓鱼台”三个字,证据5中所涉“芳菲苑”并非注册商标,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对该文字及名称没有当然的垄断权,证据6中律师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已实际支付,证据7公证费用属于钓鱼台美高梅公司起诉应承担的支出,不应计算在损失赔偿中。证据3、4为照片及打印件,未经公证,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被告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举证证据1至4,原告钓鱼台美高梅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中苏地名字(2012)17号文件、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1苏地名字(2012)17号文批复于2012年5月4日,之前这条路并非叫钓鱼台路,该地区包括该路从历史、文化、人文、传统等各方面均不存在与“钓鱼台”三个字相关的地名或其它建筑物,证据3楼盘的命名完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主行为,其不过是将楼盘名提交有关部门审批,是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属于民事行为,且该文落款于2012年8月23日,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在其命名楼盘中带有“钓鱼台”文字,但该地区从历史、文化、人文、传统等各方面均不存在与“钓鱼台”三个字相关的地名或其它建筑物,证据4年审报告是笼统不详细的,目前苏州楼市火爆,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是有利可图的,涉案楼盘从其开发第一期到现在正在销售的第二期已延续数年,且还有后续的开发,故其已从开发、销售楼盘中获得巨额的利益。对证据1中渭政发(2012)18号文件及证据3,因无原件,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并经法庭审核,本院对原告钓鱼台美高梅公司举证证据1、2、5、6、7,被告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举证证据证据1中的苏地名字(2012)17号文件、证据3、4,经与原件核对一致,且对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定。对原告钓鱼台美高梅公司举证证据3、4,被告被告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举证证据证据1中的渭政发(2012)18号文件及证据3,均系复印件,且对方当事人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注册有包括第857806号、第845879号,第4557574号及第769009号系列“钓鱼台”商标,上述商标注册信息如下:第857806号“钓鱼台”商标注册于1996年7月21日,核定服务项目为36类的信用社、贵重物品寄存、金融咨询、证券交易行情、邮票估价、珍宝估价、古钱币估价、古董估价、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估价、保证人、担保人、产业代管,2006年9月11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至2016年7月20日。第845879号“钓鱼台”商标注册于1996年6月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37类的建筑、室内装潢、粉饰业、电气设备安装与修理、空调设备安装与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安装、保养和维修、厨房设备安装和修理、机动车清洗、机动车保养与维修、家具保养、裘皮的保护、清洗和休整、皮革保护、清洗和修补、洗涤、压平服装、干洗,2006年8月23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至2016年6月6日。第4557574号“钓鱼台diaoyutai”商标注册于2008年10月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37类的建筑结构监督、建筑信息、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造船、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保险装置的维修、轮胎维修服务、防锈(截止)。第769009号“钓鱼台”商标注册于1994年10月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42类的餐馆、资助餐馆、快餐馆、咖啡馆、备办宴席、鸡尾酒会服务、自助食堂、旅馆、招待所、旅馆预订、预定供膳寄宿处、预定临时住所、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服务(住宿)、供膳宿寄宿处、医院、卫生院、医务室、保健、理疗业、护理(医务)、医药辅助、按摩、脊柱治疗、疗养院、休养所、护理室、公共保健浴室、蒸汽浴室、理发店、美容院、修指甲、育种、园艺、树木护理、草坪休整、花卉摆放、庭院风景、管家服务、看管孩子、日间看护、保护或监护人、夜间警卫、寻人调查、计算机出租、计算机程序编制、花圈制作、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建筑咨询、工程、摄影报道、摄影业、录像带录制、出租服务、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职业指导、翻译、新闻记者服务。该商标经续展注册,其有效期至2024年10月6日。2005年,国家商标局在(2005)商标异字第02712号《“钓鱼台及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中作出如下认定:钓鱼台国宾馆建于1959年,用于接待应邀来访的国家元首和政要。建国五十多年来,近千位访华的国家元首领导以及政府要员都下榻在钓鱼台国宾馆,“钓鱼台”作为中国最高级别的宾馆品牌也因此扬名世界。我国各大媒体和报纸在报道国外元首来访时,都在显著位置刊登了“钓鱼台”字样,把“钓鱼台”作为代表国家形象的特殊建筑物来加以报道。异议人(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于1996年就已在涉及所有类别的诸多商品及服务上获准注册了40余件“钓鱼台”商标。故国家商标局认为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声誉,同时鉴于“钓鱼台国宾馆”特殊的政治影响,最终认定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使用在“餐馆,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的“钓鱼台”商标为驰名商标。2011年7月12日,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出具《“钓鱼台”品牌与注册商标授权使用书》,将其“钓鱼台”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期限内授权与本案原告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包括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钓鱼台”品牌与注册商标,并生产或授权第三方生产该商标的标识。授权领域包括:1、酒店设施;2、品牌住宅设施;3、会务设施;4、休闲设施;5、娱乐设施;6、零售设施;7、与上述相关的所有部分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方面。2015年6月1日,该局又出具《授权书》明确,其已于2011年7月12日向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出具《“钓鱼台”品牌与注册商标授权使用书》,现进一步授权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在“钓鱼台”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遭遇不法侵害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人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侵权赔偿。2015年9月8日,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公证处现场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在互联网IE浏览器中输入www.gsdiaoyutai.com(钓鱼台别墅官网)后点击进入,可见其首页中部自上而下显示有“钓鱼台别墅”,“中赫地产”及“高速地产集团”等信息,点击“ener”进入后,页面显示有“钓鱼台别墅”,“古今几人能坐钓鱼台”,“姑苏钓鱼台本纪”,以及“贵宾专线:0512-66736666”,“项目地址:中国苏州钓鱼台路1号”等文字内容,并包括有“盛泽湖”、“规划”、“园林”、“宽墅”、“品牌”、“资讯”等几个子栏目。点击页面右侧“姑苏钓鱼台本纪”进入后,在该页面“目录”下的“2013/姑苏钓鱼台,裁成天地之道,再续古今风藻”标题内,表述有“携钓鱼台离京返乡,妙传当年天子雅号”等内容。关闭“姑苏钓鱼台本纪”相关页面,回到首页,点击该页面“资讯”栏目进入后,显示从2012年12月13日到2014年8月23日发布有十三篇新闻动态,均为在钓鱼台别墅举办的活动。在互联网IE浏览器中输入www.2500sz.com(名城苏州网)该网址,进入页面后点击“房产”栏目,进入后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姑苏钓鱼台”,点击进入后,可见一条搜索结果,显示有“姑苏钓鱼台”及“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等文字内容,继续点击“姑苏钓鱼台”进入后显示为该楼盘相关介绍信息,其中楼盘动态栏有“钓鱼台别墅二期芳菲院预计9月入市”为标题的相关内容。2015年9月17日,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公证处现场监督下,在苏州市相城区××与××路交叉口的“钓鱼台别墅”售楼处现场,对售楼处及项目现场外部的宣传标识进行了拍照,并取得楼盘宣传楼书及销售人员名片一张。照片显示,其售楼处现场及内部均有“钓鱼台别墅”、“芳菲院”字样的广告宣传,楼书宣传有“钓鱼台别墅”、“芳菲院”以及“一席芳菲院,尽得盛泽湖”等文字内容,名片背面则标识有“钓鱼台别墅”文字。经查,2009年11月5日,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苏州市土地交易中心竞得苏地2009-B-65地块,并于2009年12月3日独家发起设立了被告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2011年8月,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经增资扩股,中赫置地有限公司增资45000万元,公司股权重组后注册资本75000万元,其后,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在该地块进行住宅的开发建设。期间,苏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于2012年5月4日以苏地名字[2012]17号批复同意相城区民政局请示的将跨相城区渭塘镇、阳澄湖镇,位于湘××路南,东南起阳澄湖镇盛泽荡(湖泊名)东部水域无名小岛、至西北折西至渭塘镇聚金路的道路命名为“钓鱼台路”。2012年8月23日,该办公室又以苏地名字[2012]42号批复同意相城区民政局申报的由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在聚金路以东、湘××路南侧无名河道以南、盛泽荡(湖泊名)以西、钓鱼台路及其南侧河道以北范围内建设的住宅区命名为“钓鱼台别墅”。再查,芳菲苑系钓鱼台国宾馆内部楼宇名称,被用于国家外事会议等活动。本院认为,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系包括涉案四商标在内的系列“钓鱼台”注册商标权人,根据2011年7月12日其出具的《“钓鱼台”品牌与注册商标授权使用书》,其已授权原告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在品牌住宅设施等多个领域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使用“钓鱼台”品牌与注册商标;2015年6月1日,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又出具《授权书》,授权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人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侵权赔偿,据此,钓鱼台美高梅公司作为涉案商标使用许可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自己名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涉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认定被告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首先对其商品与涉案商标所涉服务之间是否类似进行判断。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将其开发、销售的楼盘项目命名为“钓鱼台别墅”,而涉案第857806号、第845879号“钓鱼台”两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6类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及第37类的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两者间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故该楼盘的开发、销售与不动产的建筑、出租、管理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应认定两者构成商品与服务的类似。本案中,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在www.gsdiaoyutai.com、www.2500sz.com等网站及其售楼现场、楼盘的宣传楼书等处以“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等文字广为宣传,其中“钓鱼台别墅”系其楼盘名称。因楼盘名称的使用对象为用于市场销售的商品房,该楼盘名称实际上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对于“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的使用均系为表明其开发的涉案房地产项目的来源,其实质上属于商标性的使用。上述使用方式中起标识作用的“钓鱼台”文字与涉案第857806号、第845879号注册商标的“钓鱼台”文字完全相同,而钓鱼台国宾馆作为用于国事活动的接待场所,基于特殊的政治影响力和长期广泛的新闻报道,钓鱼台国宾馆及其“钓鱼台”品牌已在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在本案中广泛宣传“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的同时,又将其开发、销售的涉案楼盘第二期命名为仅与钓鱼台国宾馆内的楼宇“芳菲苑”一字之差的“芳菲院”,并在网站中使用“古今几人能坐钓鱼台”、“携钓鱼台离京返乡,妙传当年天子雅号”等宣传语,明显有借助钓鱼台国宾馆的声誉,诱导相关公众对其开发、销售的“钓鱼台别墅”楼盘与钓鱼台国宾馆及其“钓鱼台”品牌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产生联想和误认,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两者来源产生混淆,故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涉案第857806号、第845879号两商标权的侵害,应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钓鱼台美高梅公司以相同涉案事实指控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两者产生竞合,故在前述被控行为已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本院对钓鱼台美高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不再予以支持。就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因钓鱼台美高梅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具体损失,亦未能提供被告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故意程度、涉案两注册商标的声誉等因素,同时考虑钓鱼台美高梅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第857806号、第845879号“钓鱼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涉案楼盘名称中使用“钓鱼台”字样;二、被告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合计人民币20万元;三、驳回原告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79元,由被告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欣悦附件: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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