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舒文龙与曾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文龙,曾荣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775号原告舒文龙,男。被告曾荣胜,男。原告舒文龙诉被告曾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文龙及被告曾荣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文龙诉称,2014年6月28日、2015年2月27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150000元,合计人民币250000元。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作为借款凭证,双方约定原告可随时取回本金,同时约定借款期限满一年的借款月利率为1.25分,如借款期限未满一年,月利率为0.5分。2015年5月份开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却以种种借口为由推迟还款,至今原告从未获得任何利息且拿回一分本金,故原告舒文龙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曾荣胜偿还原告舒文龙借款本金250000元;2、被告曾荣胜向原告支付逾期偿还欠款利息26000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5年10月28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曾荣胜负担。本院认为,被告曾荣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贵溪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据此,对于本案原告舒文龙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舒文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荣贵人民陪审员 彭春金人民陪审员 陈加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