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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熊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927号原告熊某。被告祁某。原告熊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熊某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国辉人民陪审员  刘啟洲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鑫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