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熊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927号原告熊某。被告祁某。原告熊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熊某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国辉人民陪审员 刘啟洲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鑫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