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福建中加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朝辉、福州中加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中加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陈朝辉,福州中加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加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群盛国际华城1幢1708-1720室。法定代表人张华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朝辉,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福州中加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28号恒力城2105室。法定代表人张华芸。上诉人福建中加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8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中加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法院负有确定案件管辖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职责,否则将纵容制造管辖连接点从而选择法院管辖的恶意诉讼行为。虽然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性的救济权利,但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并非完全排除实体审查,而是将所审查的范围限定在与管辖权确定的相关事项范围内,本案中福州中加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是否系涉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涉及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的事实依据问题,应对此进行审查。二、本案约定管辖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和福州中加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福州中加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由于管辖权争议属程序审查,尚未进入实体审,上诉人所称福州中加达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不是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应当经实体审理确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