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6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民初43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洪炳成,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曾用名黄中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已与被告黄某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罗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小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